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06/2025-00203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5-03-27
文号 宿建规〔2025〕1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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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宿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维护液化气经营市场秩序,提升配送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配送人员(以下简称“送气工”),是指已经通过本市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组织的配送人员考核并从事液化气配送工作的配送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配送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液化气配送管理,应当遵循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实施统一配送服务,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工。

液化气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组织本企业送气工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送气工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并根据住建部门公示的考核合格名单及继续教育情况,向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

第五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送气工档案信息、用户服务模块。送气工档案信息模块应当包含送气工从业信息、继续教育信息、配送服务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用户服务模块应当包含用户订派单系统、安全宣传、统一订气、投诉电话及用户评价等内容。信息化管理系统要与住建部门监管系统相连接,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六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与送气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对送气工的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送气工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实名登记二维码。

第七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气。在储配站、供应点的醒目位置公示配送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以及送气、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本市实行液化气用户实名制管理。液化气企业应当做好用户实名登记、用气场所信息登记、用户信息保护工作;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用气安全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用户。

第九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各项配送管理制度,明确气瓶各个流通环节责任人,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实时将液化气充装、配送、安检及用户信息等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化管理系统。禁止超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配送。

气瓶充装前后应当做好相关检查,不得向不符合特种设备规范的气瓶充装液化气,不得更改、损坏气瓶专有标记和条码,发现超量、欠量、泄漏或者无充装信息、无配送信息以及外观不合格的气瓶,不得出站,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提高送气工的应急处置技能,要求送气工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加强安全用气提醒。

第十一条  配送车辆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规定。从储配站至供应点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气的,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  液化气企业从储配站向用户配送液化气应当采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电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需由公安机关依法注册登记上牌,驾驶配送车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配送车辆应当在专用地点充电,充电时,车上不得装载液化气气瓶。需要在供应点充电的,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充电桩。

第十三条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动三轮车整车长度不大于3米,宽度不大于1.2米;外观板材厚度不低于1.5mm,承载板材厚度不低于3mm;最高限制行驶速度为35km/h;车身颜色标准为黄色(RGB色值:255,255,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电话、核载气瓶重量和数量。应当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及干粉灭火器。

第十四条  液化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做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  液化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液化气配送车辆应当按规定停靠,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六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为运输液化气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缴纳交强险和商业意外责任险;配置卫星定位系统,车辆具备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信在线;定期对配送车辆进行检验、检修、维护。

禁止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进行液化气配送服务。

第十七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送气工。送气工不得以送气服务证挂靠、配送服务等名义实施批发零售、差价售气、赚取差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液化气企业应当督促送气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订派单系统向用户配送液化气,配送过程中统一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随身佩戴送气服务证,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和随瓶安检单,按时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普通居民用户每次配送液化气瓶数不得超过一瓶。

(二)在起运前,应当对配送车辆及其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确保配送车辆定位系统正常、运输过程安全。

(三)应当按照配送单上的数量及配送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瓶装液化气,不得超载。

(四)在配送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瓶装液化气燃烧、爆炸、污染、泄漏以及被盗、脱落、丢失等事故,若发生事故,按照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五)当天未完成配送的气瓶及回收的气瓶,应当及时送回就近储配站或者供应点分类入库,不得私自存放。

(六)应当按规定将充装、配送、安检等信息上传至信息化管理系统,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

(七)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液化气企业应当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注销其送气服务证。

送气工的送气服务证有效期间,在与新聘用液化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前不得从事液化气配送服务。

第二十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一次全面入户安检,并填写安检单。首次配送应当进行全面入户安检,对用气环境、燃气设施设备、通气条件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供气,并填写入户安检单;非首次配送应当进行随瓶安检,检查气瓶、灶具及调压器、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并填写随瓶安检单,安检单及配送服务信息单应当由用户核实、签收。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应当现场进行接装。

第二十一条  送气工在配送到达后发现用气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液化气企业,由液化气企业向用户开具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待整改完成并复检合格后,恢复配送。危及公共安全时,液化气企业应当向公安、住建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液化气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企业配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送气工配送服务管理,建立送气工考核制度,对送气工违规配送行为加强监管。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液化气企业可申请对违规送气工待岗学习1周:

1.未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未佩戴送气工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2.未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3.一年内至少2次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200元及以上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5.未落实安检要求,首次配送中向不符合安全条件场所的供气的;

6.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液化气企业可申请对违规送气工待岗学习1个月:

1.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名通信在线的;

2.未如实上报用户信息,未按规定开展凭单配送、随瓶入户安检的;

3.未按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液化气的;

4.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装载运输液化气;

5.相互倒灌、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的;

6.在日常检查中被发现配送气瓶未扫码、用户信息不实、不落实凭单配送和随瓶安检规定的;

7.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对本单位违规送气工进行待岗学习的,应当收集违规证据材料、提出学习期限,上报属地住建部门。由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后关闭违规送气工实名登记二维码,期限届满后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液化气企业和液化气配送服务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深入充装、储存、运输、配送一线,审查制度台账、查看信息化平台记录、抽查钢瓶位置信息、抽查用户现场安全状况,督促企业落实工作要求;对工作不落实、走过场、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一)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地住建部门督促液化气企业对所属违规送气工待岗培训3个月,并关闭违规送气工实名登记二维码,期限届满后自行解除:

1.实名登记二维码被关闭期间仍开展送气活动的;

2.将液化气交予未取得实名登记二维码或者实名登记二维码处于关闭状态的人员配送的;

3.向用户供应非本企业钢瓶的;

4.向严禁使用液化气的场所供应液化气的;

5.向已开通管道天然气的用气场所供应液化气的;

6.燃气使用端事故调查中被发现配送气瓶未扫码、用户信息不实、不落实凭单配送和随瓶安检规定的。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住建部门上报市住建部门,经审核后撤销违规送气工送气资格;被所属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市液化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1.违规配送情节严重,解除从业限制后,又实施情节严重的违规配送行为的;

2.向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车库(储藏室)等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等场所供应液化气的;

3.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场地或者密闭车体存放未完成配送的液化气的;

4.在配送过程中赚取液化气差价,或者向其他人员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液化气的;

5.伪造、变造、涂改、主观故意污损、遮挡或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送气工专业培训合格证明、实名登记二维码或者送气工证的;

6.采取暴力抗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方式恶意逃避监管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7.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以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等手段进行人身威胁,或者以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手段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或者以谣言、诬告、虚假举报等手段恶意攻击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干扰政府、企业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上路行驶配送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违反禁令标志,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液化气充装、检验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活动、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翻新、报废、来历不明等“问题瓶”,充装时掺混二甲醚等行为;对气瓶、燃气设施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宿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宿建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