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自2023年9月1日施行。《办法》的修订,对进一步推进全市建设市场主体合规管理、诚信经营,增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信用管理是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行业健康发展。2017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宿建发〔2017〕153号),把进入我市建设市场的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相关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纳入我市信用管理,并定期开展建筑业企业、市政企业等重点领域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该文件实施以来,信用管理及综合评价等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施行,有必要对2017年出台的《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宿建发〔2017〕153号)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为建立健全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行业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倒逼建设市场主体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逐步淘汰失信市场主体,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调研学习对省内外兄弟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单位、部分行业代表企业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讨论稿)》。
2023年2月,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改委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行政审批局、有关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局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全市建设企业代表,召集市住建局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办法》专家论证会。结合专家和建设企业意见,市住建局组织对意见进行了采纳吸收,形成《办法(报审稿)》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办法》的管理对象,说明了行业信用信息的内容,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市场主体应开展工作及所承担责任。
(二)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和发布。第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范围、认定依据、申报和发布流程、记录周期、异议处理方法等,并就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进行了明确。
(三)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修复。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对象的范围及评价方法,明确信用评价分级划分标准及信用修复相关要求。
(四)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成果使用。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等应用范围及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五)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工作人员在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行为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惩处措施,及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情况。
(六)附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效力、施行时间和信用评价调整应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