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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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19506/2023-00035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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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长期有效

《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是2022年宿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修改的项目,已于2022年12月12日经宿迁市人民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宿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4月制定出台。《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修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7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办法》进行修订。《办法》严格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开征集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先后征询了档案等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住建部门意见。同时,分别经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并于2022年1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城建档案管理职责、工作内容、验收移交、保管利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建档案管理实施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划定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档案的具体界限,为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明确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体制。《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分别对涉及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进行了全面的划分和明确,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工。结合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权委托方式下放至宿豫区、宿城区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办理。其他县、乡镇实行属地管理。

(三)明确城建档案管理内容。《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管理工作,交通、资规、城管、地下管线等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

(四)明确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主体。《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为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责任主体。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明确城建档案保管与利用要求。《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按照实际管理需要,规定了馆库建设、保管设施及馆藏档案数字化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城乡建设工作需要和馆藏档案资料,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利用者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六)明确依法治档和信用措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信用信息依法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