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委员会办公室,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委员会办公室,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和《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网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法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全面推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卡,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应当在中介门店予以公示。
二、规范经纪服务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房源核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
(二)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中的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但必须由交易当事人委托经纪机构,双方签订单项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强行“捆绑服务”。
(三)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不得隐瞒房屋抵押、查封、居住权登记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三、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和举报电话,不得混合标价或者捆绑收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合理收取佣金及代办服务费用,不得利用房源、客源、人力资源、信息等优势违规收取除佣金及代办服务费以外的房屋交易资金、定金类款项、物业保证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经纪机构在收取费用前应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出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提示和引导交易双方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将购房款存入由相关部门开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严禁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必须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不得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相关费用。
四、规范签订交易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了解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正确签订交易服务合同。
(一)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合同应当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另行分别签订合同,不得将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内容混签。
(三)严格落实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各存量房买卖当事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纳税、不动产登记、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供经网签备案的合同。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者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五、严厉查处经纪机构不公平竞争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行为;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自身的人力、财力等地位优势扰乱存量房销售市场。
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查看委托出售、租赁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房源核验。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强其互联网账号管理,遵守国家互联网账号使用规定,严禁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平台,传播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时分类整理客户信息,对已完成经纪服务事项的,应当及时清理、封存个人信息。
(二)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蓄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及个人权益,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八、建立从业主体考核制度
(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门店)、从业人员积分考核制度,实施经纪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结合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经纪服务评价等业务活动,客观评价从业主体的工作实绩和职业素养,激励和督促从业主体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获得的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相关贡献可作为加分依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受到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或者经法院认定违法的判决可作为减分依据。对于通过日常巡查、媒体监督、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的问题,可视情况对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积分扣减。
九、强化房地产经纪行为信息化管理
(一)落实房地产经纪活动全过程亮“四编码”制度,“四编码”包括经纪机构二维码、分支机构(门店)二维码、从业人员二维码、挂牌房源核验二维码。社会公众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门店)的基本信息、备案情况和积分信息;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和积分信息;挂牌房源的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并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确保房源真实、准确。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逾期未备案的,该经纪机构二维码和所有从业人员二维码应当提醒群众谨慎选择该经纪机构,防范交易风险。
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
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房源核验、房源发布、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接受委托、拓展服务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和实名登记制度。
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虚假宣传、发布扰乱房地产市场信息及误导消费者的违规宣传行为。
市、县区委网信部门负责督促属地各类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平台功能,协助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要求审核管理房源信息,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线上发布房源信息的行为;依法查处侵犯个人信息,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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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宿迁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