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票通兑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06/2024-00753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10-08
文号 宿建发〔2024〕65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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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票通兑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宿迁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放大房票安置政策综合效应,打通市、县、区之间的购房通道,实现全市范围内房票通兑通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安置房票使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征迁、搬迁、改造项目均优先推行房票安置,包括已启动实施尚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棚改(含集体土地)项目,城市更新涉及的改造项目,农房搬迁项目,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涉及的房屋拆迁项目。被征迁、搬迁、改造家庭的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多张房票的,票面金额可以并用,购房按份共有。房票支持一次转让或赠与。

二、新增无房居民房票购房方式。意愿在我市购房的无房居民,向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购房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房证明即视为房票购房凭证,购买参与房票通兑的商品房项目中房源,可享受在现行市场化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由开发企业再让利,优惠幅度实行“一项目一政策”,具体由属地对外公布。

三、安置房票购房全市通兑。征迁、搬迁、改造项目涉及的居民使用安置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参与房票通兑的商品房项目中购房,享受优惠,并可以申请房票购房政府补贴,补贴比例按《实施方案》执行。即: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购买本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10%的奖励;在其他县区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5%的奖励。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买本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6%的奖励;在其他县区购房的,给予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3%的奖励。跨县区购房的补贴资金由购房所在地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先行全额支付购房人补贴,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统一结算。无房居民房票购房不享受房票政府补贴。

四、科学合理供应土地。尚未开工的棚改安置房项目,原则上暂缓实施,根据地区实物安置需求,合理规划,统筹协调消化现有存量安置房源。

五、夯实县区主体责任。各县区强化全市“一盘棋”意识,打破地域限制,积极动员开发企业,参与房票通兑,签订房源入库协议,及时对外公示,房源全市范围内开放选择,同时做好财政资金保障,确保安置房票购房政府补贴及时发放、开发企业房款足额结算。各县区尽快完成房票政策优化,实现房票全市范围的通兑。

六、强化房票监督管理。各县区切实做好房票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加强房票安置选房网签备案的日常监管工作,提升补贴受理窗口“一站式”服务水平。市住建局动态更新各县区参与房票通兑的商品房项目并公示,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反馈全市跨县区房票购房政府补贴发放情况,便于结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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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