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根据住建部、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城市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不断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要定期对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线进行调整。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长,需及时对标准作出相应调整。
按有关文件要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线标准,分别按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和50%的比例确定。市区现行的住房困难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标准制定于2023年,分别为2625元/(人•月)和1665元/(人•月),已低于相关标准。2024年9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进行调整测算,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
二、政策调整
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二次常务会研究决定,2024年市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分别由人均月收入2625元、1665元调整为2772元、1758元,分别占2023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2%和52%。
该项调整自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