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宿迁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02-2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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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划定宿迁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根据管道的压力分级,按以下确定:
(一)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0.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1.5米至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5.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条第(一)至(六)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管道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
五、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18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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