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住房和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指由住房和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
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日常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
第六条 执法监察部门承担本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拟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市信用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