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单位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许可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第三条 许可部门应当把行政许可信息公开作为日常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许可信息: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等;
(二)如不予许可,公开不予许可决定书的内容;
(三)行政许可的审批意见;
第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的行政许可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
第六条 市燃气服务中心承担本级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工作。拟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