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民防工程管理中心(宿迁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4319506/2020-00050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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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防工程管理中心(宿迁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使用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单位在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使用管理工作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单位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对外公开。

第四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为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凡向我单位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事先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点领取,也可在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八条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提高文件检索、查阅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 我单位收到申请后将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我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我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我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宿迁市民防工程管理中心(宿迁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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