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宿豫区数据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市经开区、洋河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深化工程建设审批改革,优化工程竣工验收流程,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效率,助力工程建设项目快竣工早交付,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二、具体内容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在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城建档案验收合格后可直接申请工程建设简易竣工验收备案。配套工程验收备案事项(含绿化工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照明工程、技防工程等)和市政公用报装事项(含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广播电施、通信报装等)不再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采用建设单位申请“先备案,再验收”的承诺备案制,相关责任单位应督促监督到位。
需要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备案手续,并在满足生活必需的供水、供电、供气条件下,方可适用本方案。
三、申请材料
(一)工程五方建设主体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土地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六)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建设单位签署的《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承诺书》;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办理流程
(一)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消防验收(备案)、城建档案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合格后,建设单位即可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简易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二)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办理要求,综合受理窗口将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后,综合受理窗口发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三)建设单位未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简易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相关手续暂停办理。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如国家和省出台同类的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承诺书
附件1
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项目代码: 申请编号:
建设单位(个人) |
建设单位名称 本单位(人)承诺:对本表所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名章) 申请单位:(公章) |
委托人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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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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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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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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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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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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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省 市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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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事 项 |
自然资源部门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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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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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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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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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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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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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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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位置: (建筑工程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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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止点: (线性工程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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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 □其他工程 |
项目申 报情况 |
是否己在省投资项目在 线审批监管平台中申报 □是 □否 |
附件2
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承诺书
根据《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实施方案》要求,更好地对我单位申请的项目
(地址位于: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我单位现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简易竣工验收备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二、我单位承诺配套工程(含绿化工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照明工程、技防工程等)和市政公用报装事项(含供水、供电、供气、排水、广播电视、通信报装等)等达到竣工投产条件,并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如未能履行相关手续,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