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4日,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一、出台背景
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住宅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监督住宅工程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提出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的要求。2022年,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2﹞2号)。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流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在《宿迁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158号)基础上,出台了《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具体流程和责任分工,旨在通过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规范投诉人、被投诉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相关行为,完善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进一步提升全市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部分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基础性条款(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为处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及处理等重要名词的定义、投诉处理的基本原则、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等。
第二部分明确投诉的提出与受理要求(第六条至第十条)。主要为投诉渠道的公开、投诉人的要求、投诉表达真实性要求、投诉单位的受理要求、不予受理的情形等。
第三部分规范投诉处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主要规定了简易及一般投诉两种处理程序的具体要求、投诉处理时限、争议处理原则、可以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形、紧急情况下处理要求。本部分重点强调了投诉处理确定承办人(或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处理、办结四个环节,并根据问题的复杂性分为了简易与一般两种程序: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返工、修理、修复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问题,可采用简易方式处理,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可通过验算、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在此基础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投诉处理单位发出《住宅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要求(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工程各参建方的质量责任及各方配合投诉调查处理的责任、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工程质量投诉档案管理要求、统计分析制度建立以及投诉处理工作纪律。
第五部分为附则(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二条)。主要为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