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14319506/2024-00374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05-05
文号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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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5月4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办法》于2024年4月17日经市政府六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出台背景

为从源头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工程层层转包问题的批示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期间,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会办研究,并征求了各县区及市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履行了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经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出台《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7条,主要围绕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住建、水利)、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三个主体,对工程发承包活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开展规范化监管。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办法的可操作性。

(二)事前监管

《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三个主体在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前的规范化监管行为。主要有规范发包、规范合同、专业分包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归集管理、专业分包业绩认定和约谈规定等方面。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是在承包单位施工进场前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明确告知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二是做好专业分包合同信息归集管理工作。三是专业分包单位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2.建设单位。一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发包方案,倡导优质优价,避免低价中标。二是规范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三是核验专业分包单位相关信息,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组成人员资格等进行核查。

3.承包单位。一是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劳务)再分包。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三是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该分包工程施工前,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归集。

(三)事中监管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三个主体在发承包履约中的规范化监管行为。主要有规范现场管理、人员变更要求和监管要求等方面。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是对承包单位未进行合同信息归集先行施工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二是对承包单位经审批同意的变更人员予以登记。三是对本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常态化监管,每年定期对承包单位的投标承诺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管理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同一承包单位在本领域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要增加巡查频次。

2.建设单位。一是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依据中标文件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实。二是对人员变更进行管理,确保变更后人员资格不低于投标承诺。

3.承包单位。一是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二是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原则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变更手续。

(四)事后监管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三个主体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后的规范化监管行为。主要有违法线索收集、建设单位责任豁免、信用管理要求和从重处罚情形等方面。

1.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收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线索,依法进行核查。对承包单位2年内发生2次以上上述违法行为的,或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2.建设单位。因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工程重新招标,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确定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职尽责的,各级各部门考核中可以免于追究责任。

3.承包单位。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以及在履行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建设单位可以拒绝其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