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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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319506/2024-00240 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4-03-22
文号 宿建规〔2024〕1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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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建设局,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适用的工程规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程面积≥10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500万元的园林综合工程。

(二)绿化面积≥10000平方米的附属绿化工程。

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府新区和老城区(东至运河、南至项王路,西至迎宾大道,北至运河)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监督检查;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各自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5日内至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登记表;

(二)项目相关用地、工程建设规划以及项目批复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以及施工单位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

(五)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应按照相关规定及规范及时处理,并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行为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涉及工程生产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五)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依法纠正施工中违反质量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进场检测报告;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详细的绿化管养期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建设单位应于组织竣工验收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告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意见。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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