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本导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导则施行前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宿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宿建规〔2021〕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该政策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宿建发〔2017〕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