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建领域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
2025-04-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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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均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个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视法律规定,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不仅损害了业务的合法利益,而且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宿迁市住建局梳理了住建领域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典型案例,希望各地以案为鉴,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一
宿迁市住建局对A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B小区质量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接业B小区业主反应,B小区7#2004室及南侧商铺303、304、309存在外墙渗水问题,业主多次联系该小区建设单位A置业有限公司维修,但A置业有限公司置之不理。经核查,情况属实。上述存在渗漏问题的住宅及商铺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案发时仍在质量保修期内。市住建局向A置业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对于上述质量问题于2024年3月26日前完成排查和维修工作。截止2024年3月29日,A置业有限公司未组织排查维修,未履行保修责任。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督促B小区施工单位C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C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完成全部外墙渗漏排查和保修工作。
查处理由及结果
A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B小区质量保修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
案例二
宿迁市住建局对E工程局有限公司和F置业有限公司拖延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8日,我局接G小区业主投诉反应1#-3#楼外墙出现外墙保温层大面积脱落情况,给业主生活造成影响。经查,G小区建设单位为F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E工程局有限公司,业主反映问题在质量保修期限内。我局于2022年4月8日责令F置业有限公司会同E工程局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业主人身安全,并在60日内完成维修。根据维修方案,需对该项目1#-3#楼外墙保温全部拆除、重新粘贴保温材料并粉刷。维修过程中,因F置业有限公司和E工程局有限公司互相推诿扯皮,于2022年5月10日停止施工,直至6月10日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停工时外墙保温材料已重新粘贴,粉刷尚未完成。市住建局于6月10日对E工程局有限公司和F置业有限公司分别立案调查。F置业有限公司和E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完成全部维修工作。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G小区大量业主上访,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查处理由及结果
E工程局有限公司拖延履行G小区质量保修义务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E工程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
F置业有限公司拖延履行G小区质量保修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F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
案件评析
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于业主反映的一般质量问题应及时排查、维修,对于专业行较强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共同质量维修方案,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应履行法定质量保修义务,配合建设单位解决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从案例中吸取教训,明确质量保修履责意识,加强沟通协商,积极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共同维护、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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