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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的公告

  • 发布日期: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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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经研究,决定举行《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条例立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本次听证会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听证代表,具体构成如下:

(一)属地有关部门代表5名;

(二)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名;

(三)群众代表2名;

(四)法律界人士1名。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报名,如报名人数超过听证会代表限额,将采取分类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具体听证代表名单,并予以公告。

报名人员请填写《听证代表报名表》,并于4月23日前发送至邮箱sqgpsggyx@163.com,或致电0527-84388007报名。

附件:1.《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报名表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7日



附件1:

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维护城区公共设施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中心城区窨井盖的设置、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窨井盖,是指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区域,以及在住宅小区、单位庭院的公共区域内设置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视频监控、广播电视、路灯、热力、再生水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窨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窨井盖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统一、公众参与、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统筹解决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辖区内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处置辖区内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窨井盖安全管理跨部门协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市政供水、雨水、污水,燃气、公园绿地等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负责将窨井盖管理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中心城区窨井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市政道路窨井盖智能监测设施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划各类管线路由,监督建设单位依法落实管线规划设计要求。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路灯、公厕化粪池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督促和指导交通信号灯、公安监控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嫌盗窃、损毁窨井盖等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车站、快速路、港口码头等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旅游景区、广播电视维护管理单位做好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电力、粮食企业做好管养范围内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通信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和指导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管养范围内通信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水利、金融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机关事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窨井盖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保障窨井盖安全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窨井盖所有权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具体维护管理职责,但不能免除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责任。

窨井盖权属不明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存在多个使用人的,应当协商确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其他使用人应当共同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无法确定窨井盖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由窨井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维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行业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窨井盖安全数据的动态采集,实现实时监测、智能预警、快速派遣和应急处置联动,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九条  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窨井盖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十条  窨井盖设置应当符合总量控制、合理布设的原则。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窨井盖设施纳入工程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一条  窨井盖的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在中心城区设置的窨井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机动车道上应当采用防沉降窨井盖;

(三)人行道、广场范围内的窨井盖应当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

(四)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盗窃、防响动等功能;

(五)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一点五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六)窨井盖上应当标明专业类别、尺寸、承载等级、权属单位等,市政道路窨井盖还应当标明报修电话。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窨井盖采用含有文化元素等特殊标志的,应事前向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已建成的窨井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和养护维修道路或者公共场地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窨井盖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坏和埋压窨井盖;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动窨井盖的,应当制定窨井盖拆除、改动方案,并征得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同意,承担拆除、改动费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完工后,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移交管线工程档案时,同步将窨井盖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以及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等档案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会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加强窨井盖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窨井盖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接受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应急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窨井盖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二)建立管理档案制度,完善窨井盖档案信息更新机制,确保窨井盖信息完整准确,规范窨井盖档案管理;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公布窨井盖报修电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库存一定数量的窨井盖备用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五)对废旧、破损的窨井盖及时回收处理;对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处置措施。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所属管理区域内其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的窨井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鼓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购买窨井盖公众责任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窨井盖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窨井盖安全管理禁止以下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窨井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腐蚀液体或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热线、其他政府平台举报盗窃、损毁、侵占窨井盖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调查处理,按时闭环处置。

第十八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巡查发现窨井盖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在处置完成后恢复原状:

(一)窨井盖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无防坠落装置等安全隐患的,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立即更换安装窨井盖、加装防坠落装置,有施工养护要求且需保通的,应当先进行钢板覆盖保障通行;不能立即处置的,应当先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六小时内修补恢复;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维修更换时间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六小时。

(二)窨井盖出现承载能力不满足要求、沉陷、凸起、盖座差超标、窨井盖异响、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需要进行维修加固的,应当在七日内处置完成。

(三)窨井盖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置完成。

(四)窨井盖的业务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前款规定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处置完成后,应当报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且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置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应急处置,所需费用由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承担。

窨井盖出现安全隐患且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由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机构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窨井盖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研判明确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按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当窨井盖出现破损、缺失、移位、塌陷等需要应急抢修的情况,且涉及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时,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后可以先行施工,再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窨井盖应急抢修需要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施工,并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在窨井废弃之日起十日内封填,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县(区)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无主废弃井的处置由各级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动窨井盖的,建设单位未征得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要求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规向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排放腐蚀液体或气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由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未按照要求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要求改正,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改正,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窨井盖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由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由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改正且造成损失的,由窨井盖行业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盗窃、损毁、非法收购窨井盖设施,以及妨碍窨井盖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窨井盖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宿迁市窨井盖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报名表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代表类别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声明:本人自愿报名,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认可并服从听证会各项组织管理规定。

报名人确认签名:_____________

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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