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对外挂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市政园林局牌子。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统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区)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订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五)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组织人居环境奖的推选申报工作。
(六)承担监督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订全市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推进“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参与江苏省园艺博览会的组织工作。
(七)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市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八)承担人民防空应急指挥、信息保障和工程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应急预案,制订全市年度人民防空工作计划。制定和修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制订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组织人民防空演练,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人民防空志愿队伍建设管理和教育训练工作。保障战时和应急情况下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质量、技术和造价管理。承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并指导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战时保障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全市人民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疏散掩蔽,组织构筑应急人民防空工程,接受、传递、发放空袭警报等。
(九)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的责任。负责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市委、市政府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等。
(十)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制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得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并监督执行。制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一)承担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建筑业发展推进的责任。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负责牵头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制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省和市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消防检查验收的管理工作。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十三)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制订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四)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工培训、职业教育、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入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工作,加快完成“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划出审批事项的专业技术支持、政策研究和专家论证等工作;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同市行政审批局共同建立和完善审批管理联动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做到无缝衔接。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应急管理和信访稳定等工作;组织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事调配、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作;制导系统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拟订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指导、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四)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审计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配合相关部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和管理市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各地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承担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进行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方面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拟订并指导各地执行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住宅装饰装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研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六)城市建设处。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拟订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镇排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承办人居环境奖的推选申报工作。
(七)村镇建设处。拟订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负责指导和牵头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全市特色田园乡村、省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负责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统计工作。
(八)人防指挥和信息化处(平战结合处)。制定和修订城市防空袭方案,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制订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蛆织实施;组织人民防空演练,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人民防空志愿队伍建设;保障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和平时应急支援的组织指挥;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警报通信网建设计划;承担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承担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全市人防工程结合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论证、申报工作;拟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使用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人民防空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人民防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等。
(九)防火监督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抽查;对审核、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备案抽查不合格工程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抽查阶段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等单位的消防违法行为。参与编制、修订和评审城乡消防规划,组织和指导开展建设工程安装、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指导各地防火监督工作。
(十)科研设计处(绿色建筑处)。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组织开展江苏省优秀勘察设计项目、江苏省设计大师的推选。拟订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制订智慧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组织编制、审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拟订我市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和行政执法工作;引导墙材行业向装配式建筑材料转型升级,开展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推广、产品认定,推进城乡“禁粘”工作;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和质量监管工作。
(十一)建设市场监管处(行政审批处)。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等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建筑业改革和建筑业对外市场开拓;承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协调工作;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负责进出市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承担市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协调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的核准管理工作,并限时办结。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推荐省级工法项目,组织市级工法的评审;组织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和省优、国优工程的推荐工作;组织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达标创建工作;组织和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行业管理;参与国家、省、市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组织市级优质工程的评审,协调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的审核推荐。
(十三)园林绿化处。负责拟订全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技术规范;编制、论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审核,参与城市建设项目和相关规划的论证、评审及重点绿化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中心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景观方案和施工图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中心城市核心区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系统构建、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导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依法审批市区古树名木移植、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和树木伐移事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技术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指导“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同时将原市园林绿化管理局15名参公人员挂靠在园林绿化处,身份性质不变,严格实名制管理,人员实行“退一减一”。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市市政园林局专职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